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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依本辦法辦理禁伐補償之申請程序如下:一、申請人應每年填具禁伐補償金之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受理機關申請:(一)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但能以地政資訊網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申請人為各鄉(鎮、市、區)公所原住民保留地使用清冊記載有案之原住民或其繼承人,免附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申請人非土地所有人,應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或租賃契約書。
二、未申請造林獎勵之林業用地造植林木樹齡超過六年者,由受理機關清查並造冊通知申請人辦理切結。
三、前二款之申請,由受理機關初審通過後,轉請地方執行機關辦理現場勘查,經確認有撫育天然苗木或造林苗木之事實,且無荒廢、濫墾、濫伐之情事,應予實施補償之必要者,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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