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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劃定為禁伐區域,且其土地面積為零點一公頃以上者,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於受理時,同一申請土地範圍已受領其他機關發給造林直接給付或造林獎勵金,不得申請禁伐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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