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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法規章節: 第22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三十條規定推薦核備之仲裁委員名單中,應至少一人至五人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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