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本辦法獎勵之標準如下:一、取得甲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六萬元。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三、取得丙級技術士證者,發給新臺幣五千元。取得單一級技術士證者,依中央勞工主管機關認定之等級按前項標準發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