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研究計畫於諮詢及取得目標群體之同意時,研究主持人及諮詢會會議或部落會議應就下列事項進行約定:一、研究結果所衍生商業利益之回饋機制。二、目標群體於研究過程之參與機制。三、研究成果所得技術之移轉機制。四、其他與研究過程、成果及其他有關之事項。前項第一款之約定事項,係以金錢為之者,應全數繳交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並回饋各該目標群體之健康醫療照護或其他相關用途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