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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計畫諮詢取得原住民族同意與約定商業利益及其應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鄉(鎮、市、區)諮詢會委員為無給職。
但必要之交通費或出席費,不在此限。
前項所需經費,得納入基本設施維持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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