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語言研究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遴選,應由原住民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依財團法人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基金會董事、監察人之人選由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推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