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常務監察人應列席董事會。如因故不能列席時,由監察人互推一人代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