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二、會計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董事會審定,並送請監事會審核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三、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