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董事會之職掌如下:一、工作方針之核定。二、重大計劃之核定。三、基金之籌集、保管及運用。四、預算及決算之審核。五、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六、重要規章之訂定及修正。七、重要人事之任免。八、其他重大事項之審議或核定。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