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一、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二、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三、提供服務或從事原住民族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四、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五、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六、其他有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