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工會代表董事候選人:一、非工會會員。二、加入工會未滿三個月之工會會員。三、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四、從事電台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五、投資前款及無線、有線廣播電視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六、原文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委員。七、非本國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