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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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