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前二項標示設置之項目、範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