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擇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非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擇最多設籍原住民人口民族別置語推人員一人。原住民族地區鄉(鎮、市、區)公所語推人員,依本會公告當地原住民族地方通行語別置語推人員一人至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