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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族語能力認證審查:一、擔任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原住民族族語能力認證測驗命題委員三次以上。
二、著有族語相關著作。
前項審查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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