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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族語能力認證合格者,由主管機關發給族語能力證明書,並載明下列事項:一、合格人員之姓名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主管機關、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三、認證之族語別、方言別、及其認證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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