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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教育師資修習原住民族文化及多元文化教育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教育文化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原住民教育師資應自起聘日起二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本辦法施行前已任原住民族教育師資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四年內,修畢前條規定課程之時數或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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