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部落每年至少召開二次部落會議,但得視需要隨時召集。部落會議議決公共事項,其召集之程序及方式、出席會議之資格、會議程序、議決門檻等事項,依部落章程規定;部落章程未規定,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本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