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
前項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為之,並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
但經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得改採舉手不記名表決。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