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部落會議議決同意事項,以部落全體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出席,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為通過。前項表決,應以投票不記名為之,並就贊成與反對兩面俱呈。但經出席原住民家戶代表過半數贊成,得改採舉手不記名表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