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部落會議主席應於召集前十五日,以書面通知原住民家戶及申請人。前項通知應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並用原住民族語言書寫:一、部落名稱。二、同意事項。三、會議時間。四、會議地點。五、會議議程。關係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應於部落會議召集前十日,將下列文件置於村(里)辦公處、部落公布欄及其他適當場所,供公眾閱覽、複印:一、第一項之會議通知書。二、申請時之原住民家戶清冊。三、申請人依第十三條所提供之文件。四、前條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或相關公益團體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