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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直轄市及轄有原住民族地區之縣,其直轄市、縣政府應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其餘之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設原住民族專責單位或置專人,辦理原住民族事務。
前項原住民族專責單位,其首長應具原住民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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