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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政府應寬列預算並督促公用事業機構,積極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之交通運輸、郵政、電信、水利、觀光及其他公共工程。
政府為辦理前項業務,視需要得設置原住民族地區建設基金;其基金之運用辦法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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