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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原住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一、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者。
二、原住民為非原住民收養者。
三、年滿二十歲,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者。
依前項規定喪失原住民身分者,除第三款情形外,得於婚姻關係消滅或收養關係終止後,檢具證明文件申請回復原住民身分。
依第一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其申請時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之原住民身分不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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