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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依本法之規定應具原住民身分者,於本法施行前,因結婚、收養、自願拋棄或其他原因喪失或未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得檢具足資證明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回復或取得原住民身分。
前項當事人已死亡者,其婚生子女準用第四條第二項及第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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