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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身分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原住民身分取得、喪失、變更或回復之申請,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受理,審查符合規定後於戶籍資料及戶口名簿內註記或塗銷其山地或平地原住民身分及族別,並通報當事人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原住民之族別認定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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