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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因收養而取得原住民身分之養子女,其養父母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從養父母之民族別;養父母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養子女從養父或養母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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