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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民族別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綜合規劃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相同民族別者,其子女之民族別從之。
父母均為原住民,且屬於不同民族別者,其子女從父或母之民族別。
父母僅一方為原住民,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子女,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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