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符合前條規定者,依下列基準發給獎勵金:一、就業率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四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三千元。二、就業率百分之四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五十五,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五以上,以就業人數計,每人新臺幣五千元。前項發給訓練機構之獎勵金,以各職業訓練班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訓人數每人新臺幣四千元之總額為核發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