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訓練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一、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類似性質之相關輔導獎勵。二、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獎勵金,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三、使用同一學員名冊重複申請。四、違反第十條規定。具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金額,由職訓中心或榮服處以書面命訓練機構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