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前條所定就業安置之優先順序,於受安置機會限制時適用之,如遇有二人以上同時考慮安置時,則應參考其現役期間全部資績,包括年資考績、經歷及受訓成績等而定其優先,但以專案安置人員之就業,及對國家有特殊功勳人員不在此限。前項所稱特殊功勳人員係指獲有國光、青天白日、寶鼎、忠勇、雲麾、大同以上等勳章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