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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業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經就業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離職時,其就業單位應於七日內通知輔導會或榮民服務處,更正就業登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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