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參加職業訓練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未依前條規定檢附證明資料,其能補正者,榮服處應通知申請人於二十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逕行駁回。
經審查符合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核發;不符申請相關規定者,予以駁回。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