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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學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就學補助及獎勵之限制如下:一、經輔導會輔導就業或就養安置人員,不予補助。
二、支領軍人退休俸,合於申請規定者,依第十條規定金額之半數,核發學雜費補助。
三、未檢附在職相關證明者,視同無職業。
四、就讀國內外空中大學、空中專科、短期進修、函授班次、博士後進修、國內暑期班次、外國在臺分校(授課)、大陸地區各校院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五、已申請政府預算提供同性質教育優待或補助者,不予補助。
六、同一時期已申請輔導會其他輔導進修補助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七、重複就讀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八、延長畢業期間之學期,不予補助及獎勵。
九、提供不實資料或重複申請經查屬實者,不予補助及獎勵。
十、申請人如同一時期於二所以上校院就讀時,僅得擇一申辦就學補助及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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