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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學補助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學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
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
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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