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就學補助或獎勵,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學雜費補助: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補助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補助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二、國外就學學雜費補助: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三、國內成績優異獎勵: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之獎勵於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申請,第二學期之獎勵於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