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就學生活津貼:一、非第二條所定申請就學補助之中低(低)收入戶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二、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預算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三、逾第四條所定申請期限。四、以詐欺或其他不正之方法申請就學生活津貼,或申請資料有虛偽、隱匿等不實情事。具有前項情形之一者,其溢領之就學生活津貼,由輔導會以書面命溢領人於三十日內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