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就養給付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就養給付由原安置榮家依下列方式發給:一、初次發給:於出境日之次月一日,發給至次季末日止。
二、後續發給: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末日前,各為每季發給。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