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就養榮民赴大陸地區長期居住,須於出境前向安置之榮家申請辦理,並依規定辦理有關出境事宜。就養榮民經查驗或許可進入大陸地區,因罹患重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滯留大陸地區經依規定停止就養,且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得檢附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文件,向原安置之榮家申請恢復就養給付及在大陸地區長期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