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標準收費項目為自費入住之服務費,其費額如下:一、安養:每人每月新臺幣七千九百五十元。二、養護:每人每月新臺幣一萬七千九百五十元。三、失智:每人每月新臺幣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元。本標準施行前已依規定繳費入住者,依原契約收費標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