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第六條所稱總收入,指工作收入、利息收入、不動產收益、失業給付及其他收入之總額。但不包括社會救助給付性質之收入。全家人口中已成年具有工作能力者,按下列規定依序計算其工作收入:一、提出之薪資證明高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依薪資證明核算。二、工作收入無法查知或低於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基本工資者,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核算其工作收入。三、未參加勞工保險者,依榮民服務處(以下簡稱榮服處)實際訪查情形列入核算工作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