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定全家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綜合所得稅將申請人認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計全家人口範圍:一、申請人已出嫁之女兒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未與申請人同一戶籍,且無前項第三款所定情形。
二、未在臺灣地區居住,且未在臺灣地區設戶籍之香港、澳門、大陸地區或非本國籍配偶。
三、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
四、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五、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榮服處或榮家訪視評估認定。
榮服處或榮家得協助申請人對前項第五款未履行扶養義務者,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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