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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退除役官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一、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
二、服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退伍除役後,其身心障礙情形惡化。
三、前二款以外身心障礙。
四、年滿六十一歲。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之退除役官兵,應經鑑定符合身心障礙就養基準(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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