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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或第二十條規定停止安置就養者,於停止之原因消滅後,得重新申請安置就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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