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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養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經核定自費併同安置之退除役官兵配偶或父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者,應停止安置:一、與退除役官兵婚姻關係消滅。
二、退除役官兵亡故。
但經榮家評估認定生活陷於困境者,得於轉介前暫予安置。
三、退除役官兵經停止安置就養。
四、註銷或撤銷戶籍或定居、居留資格經撤銷或廢止。
五、違反契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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