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本條例第九條所定政府興辦開發建設生產事業,應儘先遴用退除役官兵參與工作,除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有事業,其應補充之人力,應由輔導會遴介退除役官兵充任外,凡屬本條例公布施行後興辦之事業,其所需人力應由各該事業主管或主辦機關儘先與輔導會協調辦理之。前項開發建設生產事業,其須經常招商承辦之運送及裝卸等勞務工作,並應儘先交由輔導會組設退除役官兵運送勞務機構承辦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