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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安置就養之機構,由輔導會設立,定名為榮譽國民之家。
輔導會得視就養機構設備容量,以自費方式,安置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遺眷及民眾。
前項安置之申請資格、條件、優先順序、作業方式、收費標準等相關事宜,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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