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輔導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退除役官兵身心障礙或年老,無工作能力者,應專設機構,採全部供給制或部分供給制安置就養;其就養標準,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前項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之身心障礙人員,輔導會應酌予身心障礙重建。
採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發給之就養給付,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但溢領或誤領部分之就養給付,輔導會得自其發給之就養給付中扣抵。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