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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法規章節: 第18條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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