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口腔醫學部掌理事項如下:一、口腔與顎面區域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口腔與顎面區域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口腔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口腔醫學醫療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