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條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有關復健醫學之醫療及教學相關業務。四、其他有關復健醫學醫療事項。